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各系部处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切实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意识形态工作遵循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学院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党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宣传统战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党总支书记、各系部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统战部。
第六条 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党总支书记、系部处负责人是本部门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并向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九条 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舆情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工作安排,进行积极引导。对于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条 工作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在工作和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系部处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力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舆情研判、宣讲培训、责任约束、阵地管控、创新推动、队伍提升、协同推进和督查考评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要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确保课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要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强化党纪法规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
第四章 方法与管理
第十五条 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实行“周调度、月推进、季检查、年总结”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周调度”是指各党总支、各处室每周一次书面报告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以工作提示进行督促检查和安排最新任务。各系党总支要在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例会上汇报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相关情况(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与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月推进”是指每月召开一次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会,工作推进会与学院月工作会合署召开。各党总支、各处室汇报本部门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办公室通报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并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和安排部署下一步意识形态工作。
(三)“季检查”是指每季度组织一次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党总支、各处室对照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党总支为单位交叉检查或组成工作组专项检查。
(四)“年总结”是指每年组织一次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大总结。各党总支、各处室提交意识形态网格化管理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负责人、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因工作原因发生由意识形态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课堂教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