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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代收代付施工单位审减(增)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规定,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率在10%以内(含10%)的,追加费用由学院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由施工方支付。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原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给学院,学院汇总后按季度一次性支付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统一开具发票学院做账。对施工单位支付的审核费用,学院只能开具代收代付的财政往来票据,很大程度上给施工单位内部管理造成不便。经学院领导同意自2021年4月27日起学院不再代收代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事宜,直接由施工单位缴纳给服务机构,待施工单位支付完毕后,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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