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根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力求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开支额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界定及来源
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指国家、省教育厅、学院为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而批准的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改革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等项目。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指上述研究工作配套的专项经费。
⒉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来源
⑴教育部审批下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⑵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⑶学校所设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⑷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分类管理,分项建帐;一次核定,分期划拨;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经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与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教育部、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原则上先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预算要求使用拨款(项目任务书没有预算要求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待拨款基本使用完毕时学院再划拨配套资助经费。因情况特殊项目需要提前启动的,也可先期划拨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25%。
学校设立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一般分二次划拨。第一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项目批准后,划拨总经费的一半。第二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其余经费。若中期检查未通过,学校将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视整改情况解冻、续拨经费或中止项目实施并收回经费。
第七条 经费开支仅限于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内容进行,一般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管理费、专项绩效费等。
㈠项目研究经费开支金额不得低于总经费的75%,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等。费用报销时需凭有效票据和购物清单。
⒈研究业务费开支金额不得低于总经费的35%,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会议费、差旅费、文献出版费/信息传播费/图书资料费、协作费等。图书资料费,包括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对所购买的大型工具书或单位价格100 元以上的纸质图书,要在校图书馆登记入库,并凭图书馆出示的入库单报销。会议费、差旅费(只限于国内,包括市内交通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报销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非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及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⒉实验室改造费、实验材料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开支金额不得高于总经费的40%,包括实验室升级改造费、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费,以及专用软件购置费等。实验室改造、专用软件购置项目,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程序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分院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行政、党委讨论通过后,公开招标完成。购买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分院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送国资处备案登记。对所购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该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分院统筹安排,不得由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用于学校层面组织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活动的会务费、评审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按项目总金额的20%安排预算,含项目执行单位的10%。
㈢专项绩效费的支取必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包括项目实施人员的加班补助及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费用。报销专家咨询鉴定费需有专家签名或两位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审批办理业务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3000元以上(含3000元)学校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学校院长审批签字→财务处领导审核→出纳付款。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3000元以上(含3000元)学校纪检监察处领导审核签字→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3000元以上(含3000元)学校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学校院长审批签字→财务处领导审核报销(冲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10号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财务处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的项目,视其情节作如下相应处理:
⒈对立项半年仍没有启动研究计划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缓拨、停拨经费;
⒉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申请延缓结题的(项目延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时停止经费资助,对逾期未作结题处理或结题界定为不合格课题的,由教务处、财务处向项目人追回已使用经费的50%;
⒊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在中期检查中作出项目终止处理的项目,停止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的70%;
⒋对不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不按期执行项目任务的,取消项目资格,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的全部经费;
⒌出现上述情况的,从所属分院(部)扣回已划拨的相应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并在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双倍扣回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并暂停该分院(部)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条 其它
㈠校拨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电脑、数码摄影机、照相机等,严禁用于购置空调、电视、装修装饰、办公桌椅柜等。对超出经费开支范围的,不予报帐;对已结题提取劳务费后的余额经费,由财务处收回;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财务政策的,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㈢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㈣本实施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
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负责人:
承担单位:
项目建设时间:
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教务处
2017年4月制
填 写 说 明
1、任务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语言要准确严谨,内容描述明确具体 。所在学院应严格审核,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任务书需报送一式三份,一律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3、任务书中空格不够时,可另附页,但页码要清楚。
4、任务书中填写内容的字号、字体须与样表的设置保持一致。
一、基本情况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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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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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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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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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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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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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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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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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专业领域 |
职务/职称 |
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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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共建单位(指校外单位)
三、项目研究的具体内容
四、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目标
实施年度 |
目标 |
第一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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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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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最终达到的目标及提交成果
六、分院支持与保障
七、经费预算
经费投入 |
教育部或国家其它部门下拨经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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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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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或其它省级行政部门下拨经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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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配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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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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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 |
预计支出项目 |
预计金额(元) |
预计支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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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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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次所立项目,省教育厅资助的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按照1:1配套。请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省财政经费,学校经费需在省财政经费使用完毕后申请配套。根据省财关要求,省财政经政厅有费须在立项后二年内使用完毕,否则省财政将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对于被省财政收回项目经费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相应配套经费也不再配套,同时撤销该项目立项。 |
八、审核及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