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印章的管理,规范用印行为和审批程序,保障用印安全,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含钢印)、学院领导签名章、各基层党总支、职能部门、分院、贵州省第4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各级各类印章。
第二条 党政办是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院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各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分院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规格和样式
第三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院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 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
第七条 “中共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委员会”印章、“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印章(含钢印)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特别是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三)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等,需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党政办审核用印。
第八条 使用学院领导签名章,须经学院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的合同、证书、证件、奖状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
(四)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第十一条 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领导签名章原则上应在党政办使用,禁止带出本单位。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其余印章的使用按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负责人严格管理。
第四章 印章刻制、启用
第十三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的刻制,由党政办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新成立、更名的单位印章刻制,由新设、更名单位负责人携“校发”文件原件及工作联系单至党政办,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十六条 因印章损毁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进行封存。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十七条 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