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员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采[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省财政部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多频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电子卖场可登录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42.123.116.183:8082/选择贵州省电子卖场进入;登录贵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guizhou.zcygov.cn/
第三条 采购工作须严格遵守、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采[2021]1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电子卖场的规则、流程实施采购工作。
第四条 采购分散采购限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均需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属于《关于更新和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黔财资[2016]16号)规定的货物,应在配置计划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采购管理办法》(贵工职院字[2021]30号)文件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项目调研、项目论证、立项审批等相关规定执行,保障采购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实施。
第八条 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过程中,属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非《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采购部门自行组织在电子卖场进行购买,各采购部门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时仍需执行学院《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国资处负责采购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应保持采购经办人相对稳定,不随意、频繁更换采购经办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相关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国资处进行人员变更。
第十一条 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须符合财政部门、电子卖场系统、学院的要求。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包含直购、在线询价、电子反拍和定点采购四种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中上架商品,直接向供应商下达订单,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即成交的交易方式。电子卖场展示的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商议价格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确认下单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订单可在供应商确认前随时取消。
第十四条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发布询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采购需求可按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也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 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一个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在线询价和电子反拍发布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日,在线询价和电子反拍开始前采购人可以修改采购需求,报价开始后采购需求不得修改或取消。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将询价或竞价截止时间顺延3日,也可调整采购需求重新生成公告,或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轮报价,响应时间截止后,系统推荐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1日,同时将成交结果推送告知参与报价的供应商 。
第十七条 定点采购包括定点议价和定点竞价两种方式,定点议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直接选择一家定点供应商议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定点竞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发布定点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其流程与在线询价方式相同。定点采购适用于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在线询价、电子反拍和定点竞价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推送到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直购方式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当在1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在线询价、电子反拍和定点采购交易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服务承诺履行合同,并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供应商因不可抗拒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当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订单、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并在确认之日起7日内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技术性很强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明确可适当延长验收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采购当事人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完成采购评价1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 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15日内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支付完成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示预算金额,“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卖场启用后,原协议供货系统停止运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6]5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果与上行文冲突的,按上行文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