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的暂行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学院工会 时间:2020-06-23 点击数:
关于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的暂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生活,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家庭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本校工会会员。
第三条每年从工会账户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负责讨论、研究、确定工会会员困难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专门机构,确保困难补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各工会小组是基层承办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的申请,提请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
第三章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工会会员因故去世的,一次性补助直系家属抚恤金1000元。
第六条工会会员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一次性补助现金500元。
第七条工会会员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个人当年承担医药费用超过8万元,或因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现金3000元。
第八条工会会员因直系亲属患病、下岗等原因引起长期家庭经济困难,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工会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每年按困难程度遴选3-5人给予一次性补助现金1000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补助:
1.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损失;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如出入高档会所、酒楼等;
3.平时有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等;
4.年度内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配偶及子女有劳动能力而因主观原因不工作的;
6.校工会委员会认为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补助条件的,由工会会员家属提供相关凭证并填写《青岛工学院工会会员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工会会员所在部门和工会小组受理、审核,提请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直接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补助条件的,工会会员本人填写《青岛工学院工会会员困难补助审批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领导、所在工会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工会小组上报的申请困难补助人员名单,确定困难补助名单。
第十三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949澳门免费资料内容资料工会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